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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321号

刘伟、刘六强与任长平、沂南县华龙硅砂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伟,刘六强,任长平,沂南县华龙硅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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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321号

申请人:刘伟,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人:刘六强,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任长平,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沂南县华龙硅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献青,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伟、刘六强与被申请人任长平、沂南县华龙硅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任长平在沂南县长泰硅砂有限公司股权1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沂南县华龙硅砂有限公司所有的钢结构大棚一处、粉碎机一套、传送带一套、变压器一台、装载机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