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23号被执行人吴兆陆非法持有毒品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做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兆陆,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尼玛次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才旺格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