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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向小娟与被执行人钟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小娟,钟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向小娟

被执行人:钟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小娟与被执行人钟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勤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