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30-1号申请人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58-6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敏,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江滨一小区9号。法定代表人潘家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汽车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安吉支行20×××45账户的银行存款157719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金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