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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837号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韦某甲。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德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