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源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王绍军,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流水村。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药玻路1号。被执行人王家祥,男,194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流水村。被执行人陈作清,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璞邱二村。被执行人李绪祥,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流水村。被执行人周峦泽,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振兴路87号。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绍军、李玉国、王家祥、陈作清、李绪祥、周峦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郗新龙
审判员 崔宝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