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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申请执行郭威、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郭威,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负责人白举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威,男,1981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华,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威、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585元。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身患疾病,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合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撤回申请书予以确认,同意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