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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98-1号

黄某华等与被执行人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洪、北流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华,李某,邹某,邹某兰,李某洪,北流某公司,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华,女。申请执行人李某,女。申请执行人邹某,男。申请执行人邹某兰,女。被执行人李某洪,男。被执行人北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海,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力,董事长。黄某华、李某、邹某、邹某兰与被执行人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洪、北流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华、李某、邹某、邹某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25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流某公司在2012年12月27日支付赔偿款及其负担案件费用共167662.8元,另因被执行人李某洪、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某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16000元(含赔偿款384983.2元、受理费6330元、执行费56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011.8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北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祖健

审判员  罗正生

审判员  刘峻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珏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