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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叶守勤诉被告位清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1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叶守勤,位清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叶守勤,女,生于1948年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白玉杰,男,系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明杰,男,系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清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守勤诉被告位清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守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