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叶守勤,女,生于1948年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白玉杰,男,系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明杰,男,系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清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守勤诉被告位清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守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