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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064号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与孙发辉、陶定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孙发辉,陶定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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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西路。

负责人:潘一波,行长。被执行人孙发辉,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定霞,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发辉、陶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团结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镜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