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156号原告王庆林,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洪涛,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郓城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振章,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徐长论,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申振章、徐长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
审判员 马传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全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