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二初字第315-1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315-1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被告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名下价值3314.28万元的财产,并出具保函,以自有资产作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名下价值3314.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