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71号
原告:叶良贵,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姚虎云,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贵诉被告姚虎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贵于2013年5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愿意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良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1元,由原告叶良贵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