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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386号

赵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386号罪犯赵庆,现在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于2013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代理

审判员  周 谧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