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17129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