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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155号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17129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