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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14号

慈溪市叮叮当艺术培训中心与慈溪市神鹰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叮叮当艺术培训中心,慈溪市神鹰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慈溪市叮叮当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观附路1231号。

法定代表人:韩琦,该中心办公室主任。

被告:慈溪市神鹰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

法定代表人:韩维娜,该企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叮叮当艺术培训中心诉被告慈溪市神鹰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