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杨百川。被告林寺英。被告徐洪海。被告李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川诉被告林寺英、徐洪海、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百川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百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百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金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