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845号

杨百川与林寺英、徐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百川,林寺英,徐洪海,李红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杨百川。被告林寺英。被告徐洪海。被告李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川诉被告林寺英、徐洪海、李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百川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百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百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金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