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433号
原告: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B区11号楼1单元1010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弼堃,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西平。
委托代理人:文晓苗,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宝安,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西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3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鲁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由原告承担754元。
审 判 长 袁换香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