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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373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查询、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某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立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