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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122号

范均塘与范树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均塘,范树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范均塘被执行人范树强本院在执行(2012)荔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均塘与被执行人范树强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