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范均塘被执行人范树强本院在执行(2012)荔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均塘与被执行人范树强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改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