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民终字第183号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光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唯(特别授权),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特别授权),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艾青(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泓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唯、杨波,被上诉人龙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艾青、李绍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汪秀兰

代理

审判员  雷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