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光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唯(特别授权),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特别授权),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街1号。法定代表人毛正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艾青(特别授权),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绍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攀枝花泓兵钒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泓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唯、杨波,被上诉人龙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艾青、李绍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攀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员 陈 敏
代理
审判员 汪秀兰
代理
审判员 雷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