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周凤久(系周爱彬之父)。申请人主父俊芳(系周爱彬之母)。申请人阚玉娟(系周爱彬之妻)。申请人周莉(系周爱彬之女)。申请人周龙(系周爱彬之子)。以上二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阚玉娟(本案申请人,系二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王丰。
申请人周凤久、主父俊芳、阚玉娟、周莉、周龙因与被申请人王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丰驾驶的号“皇冠牌”轿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丰驾驶的号“皇冠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