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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立保字第16号

周凤久、主父俊芳等与王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凤久,主父俊芳,阚玉娟,周莉,周龙,王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周凤久(系周爱彬之父)。申请人主父俊芳(系周爱彬之母)。申请人阚玉娟(系周爱彬之妻)。申请人周莉(系周爱彬之女)。申请人周龙(系周爱彬之子)。以上二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阚玉娟(本案申请人,系二申请人之母)。被申请人王丰。

申请人周凤久、主父俊芳、阚玉娟、周莉、周龙因与被申请人王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丰驾驶的号“皇冠牌”轿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丰驾驶的号“皇冠牌”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