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杨景贤,农民。被告杨祥林,居民。被告任英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贤与被告杨祥林、任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贤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景贤负担。
审判员 陈永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