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第00255-1号原告邱某某,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友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甲,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方平,安康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邓某乙,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邓某甲、谭某某、邓某乙婚约财产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甲、谭某某、邓某乙返还婚约财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甲、谭某某、邓某乙返还婚约财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费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袁兴春
审 判 员 叶 松
人民陪审员 钟德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