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585号罪犯田臣,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滦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田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1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臣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臣减去从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至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审 判 员 周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