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肖万忠,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清,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忠诉被告李建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万忠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建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万忠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