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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2705号

肖万忠与李建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肖万忠,李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肖万忠,男,1982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清,女,194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忠诉被告李建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万忠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建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万忠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