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陈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龙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