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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30号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陈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原告陈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龙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俊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