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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刘炳培、何健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志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炳培,何健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黄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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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原告:刘炳培。

原告:何健民。

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颖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