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76号
原告:刘炳培。
原告:何健民。
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收取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刘炳培、何建民���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颖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