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占丽丽。
被告:方贵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丽丽与被告方贵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丽丽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占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占丽丽负担。
审判员 管 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小庆 来自:
占丽丽与方贵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占丽丽。
被告:方贵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丽丽与被告方贵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丽丽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占丽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占丽丽负担。
审判员 管 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