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861-1号原告滕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雷某名下价值448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雷某名下价值448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滕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