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94号
原告:胡嗣余。
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高安村东风组。本案审理原告胡嗣余诉被告安徽省芜湖市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高安村东风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胡嗣余自愿撤诉,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嗣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嗣余负担。
审判员 张圣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