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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实效道路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实效道路工程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实效道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法定代表人苏权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法定代表人唐军,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人工程款701017.77元(利息另计),工程造价鉴定费12324.27元,测绘费27138元,案件受理费30977.79元,执行费9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前偿还2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3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2015年起每年偿还10万元直至偿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超营

审 判 员  凌华生

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学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