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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二初字第93号

原告戴╳╳、陈╳╳、雷╳╳、丁╳╳与被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戴XX,陈XX,雷XX,丁XX,广西百色XX银行,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戴XX,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号。原告陈XX,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号。原告雷XX,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号。原告丁XX,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号。委托代理人陈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住所地百色市XX路。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XX,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火车站进站大道福安苑**号。

原告戴XX、陈XX、雷XX、丁XX与被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翟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远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韦庆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那弄屯11林班第26-30小班900多亩林地用松杂木是200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翟XX已故的丈夫罗X合伙承包开发造林的,可罗X及被告翟XX隐瞒与原告合伙的事实于2008年9月28日将合伙林木抵押给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直到2013年1月21日原告从《右江日报》上看到上述林木被法院公告拍卖才知道合伙林木被抵押的事实,原告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百中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告异议理由成立并中止对上述林木的执行。因罗X死后,被告翟XX不愿继续合伙并已退伙,罗X的投资款已清算给被告翟XX,且罗X从右江区林业局非法获取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已由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2009)右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与被告翟XX已故的丈夫罗X于2008年9月28日签订的百农银抵字(2008)第255号《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登记的右江区大楞乡平慢村那弄屯11林班26-30小小班林木抵押无效。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翟XX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罗X生前于2008年9月28日与被告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百农银抵字(2008)第255号《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中登记涉及与原告戴XX、陈XX、雷XX、丁XX合伙的右江区大楞乡平慢村那弄屯11林班26-30小小班林木抵押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广西百色XX银行、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远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庆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