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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执字第15号

潘佳有、黄彩芬、农泽茜与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佳有,黄彩芬,农泽茜,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15号申请人潘佳有,女,1940年8月19日生,现住那坡县百货公司职工宿舍。申请人黄彩芬,女,1978年12月3日生,现住那坡县百货公司职工宿舍。申请人农泽茜,女,2003年7月11日生,现住那坡县百货公司职工宿舍。被申请人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号。申请执行人潘佳有、黄彩芬、农泽茜与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2)那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15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隆 兵执行员 农肯超执行员 曹业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