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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535号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绵阳市安昌路。

被告:徐某,女,回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