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绵阳市安昌路。
被告:徐某,女,回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绵阳市安昌路。
被告:徐某,女,回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