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07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产业开发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B20。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振祥,男。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陕西苏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南街6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玉,男。委托代理人薛佳林,男。
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10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党晓娟
审 判 员 岳新文
代理
审判员 蒋卫朝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乌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