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民执字第0055号

申请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民执字第005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毛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3年元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周民执字第000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