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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60号

江瑞炎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瑞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江瑞炎,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坚、刘冬琪,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瑞炎诉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邓小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瑞炎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冬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瑞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号X幢XX房,被告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按照原告已付房款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原告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收楼,也未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原告因此至今未能收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从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551093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我司确实逾期交楼,但原因是被告已与广州市南沙区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但供电局却迟迟未向被告提供生活用电,导致无法按时交楼,此事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同意将收楼时间改为2012年10月上旬,故逾期交楼违约金应依约顺延至2012年10月11日起算;且被告已于2013年2月4日收楼,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止。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号X幢X层XX房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101.5710平方米,交易价格为551093元。乙方在2012年1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甲方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交付条件见附件《装饰标准》)。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购房款。2011年10月14日,被告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南沙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方案协议》。2011年9月26日,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就涉案楼房(美福花园)的两部电梯出具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并核发了《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现讼争房屋已基本建成,但未有永久用电、未通过消防验收。2013年2月4日,原告接收了涉案房屋。2012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给“蝴蝶谷”业主的一封信》,内容为“……。‘蝴蝶谷’将在2012年10月上旬可以交楼,届时另行通知收楼入伙。为补偿各位业主因迟交楼带来的不便或损失,我公司决定向您赠送壹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请您收到该信件后,在该信件下方业主签名处签上自己名字后,于2012年8月15日前按信中地址将本信返寄回我公司。……。”原告签收了该信。另查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XX、XX号楼房原由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南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南宏公司)开发,楼房名称为美福花园。1993年2月3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4年4月1日,取得美福花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1月,美福花园工程取得由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核验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表》,核定工程质量合格。2000年12月25日,南宏公司取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权证(即大确权证)。2003年7月28日,被告通过拍卖手续购得美福花园的房地产所有权。2010年3月30日,被告取得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XX、XX号楼房的房地产权证。诉讼期间,广州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复函本院,认为美福花园已于1994年4月1日取得原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无需再补办规划验收合格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通过消防验收,具备永久用电、永久用水、管道煤气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于2013年2月4日接收涉案房屋,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至该收楼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超出该日后部分的逾期交楼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应从2012年10月11日起算逾期交楼违约金,因其证据《给“蝴蝶谷”业主的一封信》只是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已经同意更改收楼日期,故该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供电局现未向被告提供永久用电不能成为其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承担延迟交楼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逸涛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瑞炎支付从2012年5月1日起计至2013年2月4日止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款551093元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瑞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负担177元,被告负担880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邓小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