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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7号

韦╳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x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7号被执行人韦x地。被执行人韦x地犯盗窃罪,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南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韦x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韦x地没有缴纳罚金,南海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8日收悉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韦x地的银行存款2050元,其中缴纳罚金200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海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韦x地罚金刑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杨宗逸

审判员  陈家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