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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4-2号

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奥远大都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奥远大都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佳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支行冻结了被告北京奥远大都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的账号为02×××88的存款150万元。现因办理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奥远大都高尔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八大处支行的账号02×××88的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联合

审判员  戴全寿

审判员  段旭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