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63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燕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季恒富,男。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恒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季恒富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3年4月19日通知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公告费,但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玲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