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
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以自己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2070元。
审判员 赵永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