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56号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登、杨健,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告叶树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2元。
审判员 赖丽恂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记员 梁启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