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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城恢执字第109-1号

陈金祥与杨志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金祥,杨志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城恢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祥,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杨志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5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帐号:16×××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