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潍城恢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祥,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杨志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5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帐号:16×××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