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项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项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长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