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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811号

项某甲与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项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项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长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