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一彬。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代理检察员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陈某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村昌明路126号黄记首饰店,采用廉��金属丝(经鉴定为钽覆盖铂线材)冒充铂金高价出售的方式,将4捆(约60克)金属丝以约15000元的价格卖给黄记首饰店老板高禹,后因高禹怀疑金属丝系假谎称回收现金不足后离开现场。同日中午,被告人又至嘉善县西塘镇邮电支路龙祥珠宝店,采用相同的方式欲将该4捆金属丝以约15000元的价格卖给龙祥珠宝店的老板陈金立,因陈立金要求被告人陈某出示身份证,被告人陈某不愿出示而后离开现场。该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又至嘉善县姚庄镇丁栅村丝绸路85号金银加工店,采用相同的方式将4捆金属丝卖给金银加工店的老板李湘中,骗得现金17600元。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至嘉善县陶庄镇汾玉村汾湖中路101号胜艺金银加工店,采用相同的方式欲将金属丝卖给胜艺加工店的老板张胜强,被张胜强发现后逃离现场。2012年11月7日早上,被告人陈某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昌明路126号黄记首饰店,采用相同的方式欲将金属丝卖给黄记首饰店的老板高禹和谢爱平,后被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湘中等人的陈述,证人周宁毅的证言,检验证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廉价金属丝冒充铂金高价出售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哲玺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