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