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6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浙江保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仕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志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仕琴。。。。。。被执行人臧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38961.11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其房产已进入拍卖程序,银行无存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状况,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浙江保泰塑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的3938961.11元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乐执民字第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文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