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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16-2号

田雪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雪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田雪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惠晓东,总经理。田雪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田雪奇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9603.2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田雪奇赔支付案件款49603.2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5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在本案立案前将案件款转向二审法院帐户,因帐号问题未到账,立案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已将案件款转入本院,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现当事人已办理完案件款转付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

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