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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118号

黄某某与蔡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诉被执行人蔡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661元、执行费855元,合计645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64516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余长勇

审判员  贾延涛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 毅 更多数据: